交货与付款条款
本交货条款作为涂料行业《一般交货与付款条款》的补充适用。
一、交货条款
价格表中的阶梯定价适用于工厂交货的组合采购,价格需另加法定增值税。
若采购量达到500公斤或500.00欧元及以上,我们将提供路边交货服务。
销售仅以完整的运输单位(VE)为单位进行。
明显损坏必须由货运公司的司机在运单上予以确认。
II. 付款条款
我方发票须在开具之日起14天内支付,可享受2%的折扣;或在30天内全额支付,不享受折扣。
III. 经销商义务
我们通过decotric品牌提供高品质的产品。这应体现在经销商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咨询服务中。因此,作为合作伙伴经销商,您有义务为确保质量而满足以下标准:
您须拥有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实体展厅,并在其中长期陈列我们的decotric产品,供顾客选购。
销售点须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我们保留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第 III 条所述要求,并为强化 decotric 品牌而进一步完善这些要求的权利。
我们有权通过走访合作伙伴经销商及开展客户问卷调查,对上述标准进行核查。
涂料行业的一般供货与付款条款
(依据德国联邦反垄断局于2003年7月11日批准的建议)
I. 适用范围
1. 以下供货与付款条款仅适用于企业客户,不适用于消费者。
2. 本公司的供货与付款条款具有排他性效力。除非本公司已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其有效性,否则本公司不认可买方提出的与本供货与付款条款相抵触或相悖的任何条款。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3. 任何补充协议、修改及与本条款的偏差均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II. 价格
1. 约定的价格均为出厂价,并需加收交货当日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2. 除非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最迟在14天内)提出异议,否则由我方测定的重量、件数和数量将作为计价依据。
3. 若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普遍下调或上调价格,则对尚待接收的数量适用调整后的价格。 若价格上调,买方有权在收到价格上调通知后立即(最迟不得超过四周)通过书面声明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价格上调前已完成的交货。
III. 应用技术咨询
1. 凡我方提供咨询服务,均基于我们所掌握的最佳知识。 关于所供货物的适用性和使用方法的所有说明和信息,均不免除买方自行进行检验和试验的责任。特别是在掺入非由我方提供的稀释剂、固化剂、附加涂料或其他成分时,此规定尤其适用。
IV. 交货
1. 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在未明确约定交货日期的情况下,于收到货物已备妥的通知后立即,根据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在履行地提货。 若买方延迟接收货物,我方有权自行决定由买方承担费用将货物寄出,或在别无他法时(必要时甚至在露天)进行仓储。 在此情况下,我方对货物的意外灭失、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若货物被仓储,我方有权在一周期满后向买方开具账单。
2. 若与第1款约定不同,且约定我方有义务发货,则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无特别指示,运输方式及路线由我方酌情决定。 风险自我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时起转移。
3. 允许进行对买方而言合理的分批交货。
4. 因供应商方面发生重大、不可预见且非我方过错造成的运营中断、交货延期或无法交货,以及因原材料、能源或劳动力短缺、 罢工、封厂、运输工具调配困难、交通中断、政府命令以及我方及分包商遭遇的不可抗力事件,若对商品的交付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交货期将顺延至该履行障碍消除之时。 我们将立即向买方通报此类障碍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如果由此导致交货延迟超过一个月,买方和我们均有权就受交货中断影响的数量解除合同,且双方均无权就此主张损害赔偿。 若交货中断系因我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所致,买方依法享有的撤销权不受影响。
5. 若采用租赁容器交货,买方须在收到货物后90天内将容器清空并免运费退回。 若租赁包装的丢失或损坏系由买方责任造成,相关损失应由买方承担。租赁包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盛装其他产品,其仅用于运输所交付的货物。不得移除包装上的标识。
6. 我们不回收一次性包装,而是会向买方推荐一家第三方公司,由其根据《包装条例》对包装进行回收处理。
V. 付款
1. 发票金额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全额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只有当我们在到期日当天能够将款项记入指定账户时,才视为已按时付款。
2. 若逾期付款,应支付高于当时基准利率8%的逾期利息。无论是我方还是买方,均有权证明实际产生的逾期损失高于或低于该利率。
3. 交付汇票不视为现金支付,且仅在获得我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作为付款方式。贴现费和汇票手续费由买方承担。
4. 买方不得以我方有异议的索赔为由行使留置权或进行抵销。
5. 若买方未支付到期发票,或存在其他表明其在合同签订后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我方有权立即要求买方立即清偿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所有应付款项。
VI. 所有权保留
1. 在买方全额支付购货价款之前,我方保留对交付物品的所有权。在买方履行与我方现有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债权之前,已交付的货物仍归我方所有。 即使我方部分债权已计入往来账目且余额已结算并获认可,所有权保留仍继续有效。 尽管已付款,但只要我们在此背景下承担的票据责任(例如在支票-汇票程序框架内)仍然存在,则购价债权即被视为尚未消灭。
2. 买方应为我们进行加工或混合,由此不会产生任何对我们的债务。若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进行加工或混合, 买方现即为保障我方债权,按保留所有权货物价值与其他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将新物品的共有权转让给我方,但前提是买方须代我方保管该新物品。
3. 只要买方及时履行其与我们之间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义务,买方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置该产品。
4. 买方现即将其出售我们享有所有权份额的商品所产生的债权,按我们对所售商品所有权份额的比例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
如果买方有偿地将已交付的商品与第三方的主要物品进行组合或混合,则买方现即将其对第三方的报酬请求权,在不超过已交付商品发票金额的范围内,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
我们接受上述转让。
5. 应我方要求,买方须向我方提供有关我方所有商品库存情况及已转让给我方的债权的所有必要信息,并须将其客户告知该转让事宜。
6. 买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自费为其投保以防范丢失和损坏。买方特此预先将其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该转让。
7. 若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我方债权20%以上,经买方要求,我方将按我方选择的范围释放相应部分的担保物。
8. 一旦买方停止付款和/或陷入财务困境,其对保留所有权产品的处置权以及追索已转让给我们的债权的权利即告失效。 若出现上述情况,我们有权在排除留置权、无需设定宽限期或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情况下,要求买方立即暂时交出所有受我们所有权保留约束的货物。
9. 倘若根据所交付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所有权保留条款无效,则买方应应我方要求提供等值的担保。 若买方未遵守此要求,我们有权不顾约定的付款期限,要求立即支付所有未结账单。
VII. 质量索赔
1.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是否有瑕疵。
2. 明显瑕疵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迟不得晚于收货后14天。隐蔽瑕疵须在发现后14天内通知。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准确说明瑕疵的性质和程度。
3. 对于按规定提出且理由充分的瑕疵投诉,我们有权自行选择修复瑕疵或提供替代货物。 若选择修复缺陷,我方将承担为此所需的一切费用,但前提是这些费用未因所购物品被转移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增加。 若我方不愿或无法消除瑕疵或提供替代交付,或因我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相关措施超出合理期限而延误,抑或消除瑕疵或提供替代交付未能成功, 则买方有权自行决定要求解除合同或相应地降低购买价格。
4. 除非所交付的货物未按照其通常用途用于建筑工程并因此导致该工程出现缺陷,否则所有缺陷索赔权均自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12个月后时效届满。
5. 在承包商追索权(《德国民法典》第478条)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拒绝买方的追索权(但要求重新交付货物及赔偿费用的权利除外),前提是我们须就买方权利的排除向其提供等值的补偿。 买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VIII. 责任
1.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针对我方及我方的雇主、雇员、员工、代表和履行辅助人提出的任何其他赔偿请求均不予受理,特别是针对非交付货物本身所遭受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
2. 本供货与付款条款中所载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生命、 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或因已作出的质量或耐久性保证,或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我方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若我方违反义务且该行为危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但责任仅限于赔偿典型且可预见的损失。
IX. 履行地、管辖地及其他事项
1. 因业务关系或单项合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履行地为我方的相应发货地;付款地为我方注册地。
2. 管辖地由我方选择,可为我方注册地或买方的普通管辖地。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基于文书、汇票或支票的诉讼纠纷。
3. 与我方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维也纳销售公约”)不适用。
4. 我们将存储和处理买方的数据,但仅限于为妥善履行合同关系所必需的范围。